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源泉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知民初字第01344号
原告河南省源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温县番田镇东小吴村。
负责人**更。
被告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源泉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源泉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源泉种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源泉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省源泉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