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2号楼10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8374129H。法定代表人:李超。被执行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滨河大道立奇商务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11410329MB033686。法定代表人:张守藩。关于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川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329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仍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伊川县农业农村局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763146.98元,执行费以实际产生为准。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刘东亮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范壹鸣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