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25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证券和车辆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488790元(本金、利息等共48879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