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鄂0302执1147号
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
你与杨瑜劳动争议一案,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十劳人仲裁字(2018)1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瑜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履行十劳人仲裁字(2018)13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诉讼、
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账户名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账号:17×××7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