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757号
上诉人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审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因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未载明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支付货款,可以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