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519-2520号
上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3051-23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涉案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因合同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按照甲方辖区各行(社)提供的交货地址发货”,合同条款无法明确合同履行地,故该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两案属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