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415号
上诉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审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2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第七条争议解决中约定“双方因合同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未载明合同履行地,故根据上述约定,无法直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可以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