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43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10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8455M。。
法定代表人:陈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江,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300512。
法定代表人:张镇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世纪南路北侧兰鑫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84341645Q。
法定代表人:董灿辉,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E区15#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7322067X7。
法定代表人:杨远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衍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方方,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福建农信社)、被上诉人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游瑞狮村镇银行)、一审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三、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福建农信社答辩称,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仅约定由上诉人自行在辖区各行社推广涉案自助打印系统,是否需要购买及购买的数量和履行地点等均需签订相关购销合同。福建农信社不是具体购销合同的履行主体。欧姆公司与仙游瑞狮村镇银行洽淡自助回单打印系统并签订《购销合同》与福建农信社无关。上诉人要求福建农信社承担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相关诉讼请求。(具体详见民事答辩状)
被上诉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体详见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
一审第三人欧姆公司陈述称,《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是一份意向性的文件。第三人系上诉人授权的回单机经销商,案涉回单机系第三人销售给仙游瑞狮银行,第三人在履行完供货义务后,有权收取仙游瑞狮银行支付的货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人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福建农信社、仙游瑞狮村镇银行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0元及直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福建农信社、仙游瑞狮村镇银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驳回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已由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该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福建农信社、仙游瑞狮村镇银行向其连带支付本案货款及违约金?上诉人与福建农信社签订涉案《产品购销框架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对仙游瑞狮村镇银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依据该框架协议主张其与仙游瑞狮村镇银行间成立购销合同关系并主张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仙游瑞狮村镇银行与欧姆公司之间签订《回单自主打印系统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欧姆公司指定账户,并已向欧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本案足以认定仙游瑞狮村镇银行与欧姆公司之间成立本案购销合同关系,两者才是本案合同主体。至于欧姆公司如何履行《回单自主打印系统产品购销合同》义务,是指示其自身工作人员,还是指示上诉人工作人员完成,纯属合同履行方式,不改变合同本身主体地位。同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无权对仙游瑞狮村镇银行提出本案诉讼主张。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论证,论述充分,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上诉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颜萍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