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关镇康乐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波。
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城关镇民主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
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与睢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4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睢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3574570元;案件受理费103248元,由被告睢县中医院负担。因睢县中医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银行内存款已被别的案件冻结,无法划拨。
2.查明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名下不动产已被别的法院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名下车辆为救护车辆,暂无法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名下暂无公司股票(股权)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由于涉及该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前期我们已经对被执行人做过详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约谈申请人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余伟方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