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5401号
原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康乐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波,职务:经理。
被告:睢县中医院,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世纪大道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职务:院长。
原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中医院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荣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中花
书 记 员 蒋国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