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2民初1783-1号
原告:睢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关镇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康乐路**。
法定代表人:周俊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睢县中医院与被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聂 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