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2民初1783-2号
原告:睢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关镇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康乐路**。
法定代表人:周俊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睢县中医院与被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睢县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睢县中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聂 松
人民陪审员 周学智
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