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民初4号
原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康乐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中医院,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世纪大道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原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就被告睢县中医院承担违约责任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撤回,该行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睢县尚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被告睢县中医院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蒋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