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江县浦阳街道铜桥村村民委员会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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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6执20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98号-5二楼,组织机构代码MA29QY8J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浦江县浦阳街道铜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铜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4330726ME017926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浦江县浦阳街道铜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翠湖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MA29NMN2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江县浦阳街道铜桥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阳街道铜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888236。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特6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即(2021)浙0726执205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