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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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5222号
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晟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98号-5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敏。
被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陈瑛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季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