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广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特576号 申请人: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西山北路198号-5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长兴广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太平洋商贸城12幢1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康山街道长西村北长旗67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长兴广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广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25日经长兴县雉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长兴广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长兴广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12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浙江浦江众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长兴广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经长兴县雉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