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200号
申请人:***,男性,1977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执行人: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8172891XU。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西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范学恩,该单位。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12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726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543739.0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12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1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国亮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200号
申请人:***,男性,1977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执行人: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68172891XU。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西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范学恩,该单位。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12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726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543739.0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12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1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