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5民初441号
申请人:费县正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沂蒙路与北外环交叉西1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费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费县正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费县正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7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费县正盛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7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费县正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杜屏
审判员麻欣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