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385号之一
原告: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屈家塘组0803834栋。
法定代表人:陈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栋,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塘湾社区二环南路玉兴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蔡政均。
原告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3元,由原告湖南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