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3126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塘湾社区二环南路玉兴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18424894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古丈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沙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总对总网查以及对他名下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已将被执行人***进行限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