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7028号
原告:楚雄云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程家坝永丰钢材市场A-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3163490816。
法定代表人:张仕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燕,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高新区彝人古镇星宿家园三期A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LU897D。
法定代表人:王荣,总经理。
原告楚雄云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楚雄云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云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云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6元(原告楚雄云辉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6106元),由原告楚雄云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红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倪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