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6334号
原告:***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程家坝永丰钢材市场A-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31634908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楚雄州楚雄高新区彝人******三期A16-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LU89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6元(原告***辉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4836元),由原告***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