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3457号之二
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72元,减半收取计403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5386元,由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