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3457号之二 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72元,减半收取计403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5386元,由原告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