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2民初2221号
原告:云南光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李家场新村6幢1**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6U3E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益,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锃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大冲工业园区宝象物流中心E区2栋2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A2XK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铜鼓县。
原告云南光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锃鑫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云南光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云南光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锃鑫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云南光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光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锃鑫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光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