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破11号
申请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
法定代表人:杨新明。
诉讼代表人:刘洋。
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尔公司”)以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裁定受理赛普尔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7月30日指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赛普尔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明。经营范围:自动化物流设备、水处理设备、凝结水回收、节能、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安装与销售;信息技术工程及系统工程的研发、安装与销售;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计算机系统集成、大型应用软件、企业管理平台的设计开发及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材料(不含硅酮胶)及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的销售;木质托盘、塑料托盘的销售;机电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自动化物流、水处理技术、信息技术及物流建设规划的咨询;周转箱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管理人调查,赛普尔公司自2015年开始停止营业,其公司主要资产已在进入破产程序前被法院执行拍卖用于偿还抵押债权人的借款。公司现有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对湖南金能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以及部分定制机器设备等。至今,管理人共接受债权申报150笔,其中,不予受理或者撤回申报8笔,税务类债权1笔,6笔已过诉讼时效;在剩余的135笔债权申报中,借贷类债权申报115笔,金融借款类债权申报4笔,业务合同类申报16笔;共申报债权金额253,640,206.12元,其中,民间借贷167,179,398.2元,占债权总额65.91%;金融借款42,163,722.97元,业务合同44,297,084.95元。
经初步查明,2005年至2016年期间,赛普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琳以公司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口口相传、亲朋介绍、给员工下达借贷任务等方式,承诺给付12%至50%不等年利率的利息,以赛普尔公司及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名义向外借款,以借新还旧方式持续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资金收取后均流向赛普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琳及其丈夫钟骏辉以及公司会计等个人账户。经管理人询问李琳及公司原财务人员,其均无法合理解释财产去向。
另,赛普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琳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赛普尔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其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接管。从管理人的接管和调查情况来看,赛普尔公司提交给管理人清产核资的财务账册不完整,欠缺部分时间段的会计凭证和帐簿,原始记账凭证资料不连续,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赛普尔公司的财务状况;赛普尔公司借贷类债权金额巨大,筹集资金规模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明显不成比例;赛普尔公司对外巨额借款转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琳个人账户或案外人账户,且无法合理说明去向。因申请人帐面不实,管理人无法对赛普尔公司现有财务资料所反映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理性、公允性作出判断,致使公司财产状况不明,债权债务关系存疑。赛普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琳以赛普尔公司名义借取巨额资金,在转移财产并控制公司承认债务后,立即申请破产清算,存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规避债务,利用破产申请权恶意逃债的可能。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赛普尔公司已具备法定的真实的破产原因,故对赛普尔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光辉
审判员 曹 彦
审判员 黄 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鹏宇
书记员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