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0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一号财政厅综合楼19、20楼。
法定代表人:吕辉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芝,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湘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派出所识字里社区人民中路178号8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域,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号6区9栋707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芳,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号6区9栋707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狮子山6栋3门105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大山,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鄱阳小区丰庭苑6栋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徽,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龙英,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109号1栋1门301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东路冶炼巷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407号信息大厦F座402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松涛,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171号。
以上十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十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琳,女,1958年12月24日,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派出所华云社区树木岭路171号2栋2门309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骏辉,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A6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钟骏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5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
负责人:徐晓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半边山1栋3门105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域、魏芳、周伟、苏大山、周徽、艾龙英、***、杨明、廖松涛因与被上诉人李琳、陈斌、钟骏辉、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0日苏大山等十位反担保人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撤销(2015)开民二初字第02926号民事判决,案号为(2021)湘0105民撤2号。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5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钟宇卓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焦傲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