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创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iv>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钟骏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琳,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钟骏辉,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李琳、钟骏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5)岳民初字第0340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小区××栋××房(权证号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路××号××小区××栋××房(权证号码:×××**)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