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恢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杨东坡,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677319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560084-1。
法定代表人钟骏辉。
被执行人**,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钟骏辉,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钟骏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21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钟骏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8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7月9日、7月14日、11月5日,经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后,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钟骏辉名下位于长沙市韶山××路××号××号××路××号××栋××两处房产。2020年12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恢37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正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