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恢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杨东坡,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677319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560084-1。
法定代表人钟骏辉。
被执行人**,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钟骏辉,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钟骏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21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钟骏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8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7月9日、7月14日、11月5日,经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后,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钟骏辉名下位于长沙市韶山××路××号××号××路××号××栋××两处房产。2020年12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恢37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正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