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59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创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iv>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钟骏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琳,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钟骏辉,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53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李琳、钟骏辉银行存款23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