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25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创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iv>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钟骏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琳,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钟骏辉,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5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双方达成和解,需要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恢259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