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仁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仁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冯自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轮候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21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仁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桑园村15栋。
法定代表人:彭一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松江镇盐井村杯子组。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10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南路88号3户。
关于衡阳仁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衡阳仁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在衡阳市有一临街门面可供执行,请求法院恢复执行。经查:***名下房产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雁峰路47-59号(产权证号为衡房权字第00161506号,房号为109、110、111、112房)。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雁峰区雁峰路47-59号房产(产权证号为衡房权字第00161506号,房号为109、110、111、112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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