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民初1804号
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辉,公司经理。
被告:衡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受理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少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雷 雨 尘
书 记 员 欧阳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