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强宗,宁波市海曙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南昌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波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宁波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2752元,由宁波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俞志翀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吁拉拉
书记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