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63号
原告:南昌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81***4069N。
法定代表人:戴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鸣子,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39430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805210146。
被告:宁波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尚桥科技园区新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09190446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强宗,宁波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昌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南昌振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885元,由原告承担2885元。
审判长熊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