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84号
原告:北京荣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舒贵。
原告北京荣博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荣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荣博兴科技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荣博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海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适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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