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9315号
原告:北京荣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3层4303。
法定代表人:李倩。
被告:北京博雅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32号楼1层商业07。
法定代表人:李钊强。
原告北京荣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雅丰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荣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荣博兴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荣博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佟 冰
二〇二一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王 雪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