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尖民保字第11号
申请人马思印,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申请人山西三关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横渠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马思印与被申请人山西三关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三关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苑小区红叶里5号楼4单元1层1号房屋一套、本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思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三关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马思印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苑小区红叶里5号楼4单元1层1号房屋一套。
三、冻结申请人马思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