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26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苏家沟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永乐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绥德支行营业部账号/卡号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划拨该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绥德支行营业部账号/卡号内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国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