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绥民初字第00577号
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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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康学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