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063号 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李成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纳智(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 负责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