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5998号
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作胜,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
负责人:***。
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0元,由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