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晟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72号
原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11958元,减半收10415979元,由原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伍 航
书 记 员   王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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