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晋源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681号
原告:陕西晋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单新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力,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晋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晋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晋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晋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计535.5元,由原告陕西晋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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