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科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3622号
原告: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发,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现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科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科团。
原告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被告关于西安蓝光·长岛国际社区(四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设备安装、风管材料采购供货及安装项目签订《安装合同》的结算金额为753533.94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劳务人员足额支付工资;3、依法判令被告因其违反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关于西安蓝光·长岛国际社区(四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设备安装、风管材料采购供货及安装项目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为110万元,具体结算金额以现场实际工程量结算。被告于2021年9月已全面撤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已同意终止《劳务协议》的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工程项目,减去扣减项,本合同结算金额应为753533.94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结算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义务,但被告拒不配合,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相应部分款项,但被告未按照《劳务协议》约定向其劳务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引起纠纷,严重影响到原告公司名誉和正常运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安装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原告提供的项目主材、设备由原告供应,被告承包全部过程的人工、机械、辅材。故该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不适用专属管辖。同时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1、本合同签订地点: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座XX城XX座XX层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为合同双方对产生纠纷时的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属于雁塔法院辖区范围,本案属于协议管辖,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原告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林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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