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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31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绍兴祥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58648834M),住所地新昌县孝行路639号(人和景园1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昌县羽林街道长诏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624ME0152451Q),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长诏村。
法定代表人:俞炎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祥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羽林街道长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绍兴祥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羽林街道长诏村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31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