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473号
原告:浙江**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HMH77),住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江南之星2-1(江南之星4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祥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58648834M),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孝行路639号人和景园16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祥和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被告已缴付物业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交清欠付的物业费,本案实体问题已得以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浙江**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