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胜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胜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水初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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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3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胜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东路9-11号(康鑫梵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7663973X。
法定代表人:邹利群。
被执行人:成水初,男,1957年0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米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湖边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684955765。
法定代表人:成瑜。
本院执行的(2021)浙0282执33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胜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水初、宁波米尔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成水初、宁波米尔电器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胜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77500元及相关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256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胜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成水初、宁波米尔电器有限公司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331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罗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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