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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86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新村32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597026。 法定代表人叶**。 被执行人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东路9-11号(**梵石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766397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758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38859元及相关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26.1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人转账277582.58元(含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63.73元。至此,本院依法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758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758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6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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