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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宁波立宸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12319号
原告:施兵兵,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被告:宁波立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兵兵与被告宁波立宸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兵兵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兵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兵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兵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