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上铁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上铁工程段与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恢73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上铁工程段。
法定代表人*农,工程段段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徐州上铁工程段申请执行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海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徐州上铁工程段申请执行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依据: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在春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异